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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购地三十余年 因病无力建房 反遭无偿收回、部门推诿 百姓维权难上加难

时间: 2026年4月8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在湖北安陆,一桩历时三十余年的历史遗留土地维权事件,至今悬而未决。当事人依法依规购地、手续齐全、税费全额缴纳,却因家庭突发重病、丧失建房能力,导致土地长期空置。如今地块被他人侵占种菜,相关部门相互推诿扯皮,信访部门以 “两年未建无偿收回” 为由作出不利认定,让一个本就深陷困境的家庭,陷入维权无门、权益不保的绝境。

1988 年,当事人按照当年法定程序,依法申请建房用地。经过村组同意、办事处审核、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正式签订征地协议,取得政府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了这块合法土地,当事人先后缴纳土地使用费、财政局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工本费、管理费、建房配套费等全部费用,合计约 3500 元。这笔开支在当年远超普通宅基地标准,几乎是同期其他村民缴费金额的三倍。

懂政策、懂法律的人都清楚,缴费标准不同、审批流程不同,对应的土地性质截然不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是明确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普通集体宅基地,也非国有划拨土地。当年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已现场放线、界定四址、确定边界,地块位置清晰、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一切程序合法合规。

国有出让土地,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出让土地有明确使用年限:普通住宅 70 年、商业用房 40 年、综合用地 50 年;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仅面向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等特定用途,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无偿取得。当事人以有偿缴费、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与划拨土地在取得方式、权利属性、法律适用上完全不同。

命运无常,变故突至。就在万事俱备、准备建房时,家中接连发生重大疾病,当事人与家属长期卧病、生活无法自理,日常起居全靠家人照料,不仅彻底失去经济来源,更无精神能力、精力、体力启动建房。一块本应承载家庭希望的国有土地,就此被迫暂时空置。

这种 “未建房”,绝非恶意闲置、更非囤地观望,而是因病致困、丧失劳动能力,客观上在家里有病人的特殊情况下确实有难处,暂时没有建设的国有土地,不属于闲置土地,是法律意义上可以免责的客观障碍。

三十多年来,这块土地位置未变、权属未变、边界未变,却一直被附近人员占用种菜。当事人多次到现场查看,地块清晰可辨,却无力清理侵占,合法的财产权益被长期侵害。

2018 年,当事人抱着最后希望向当地办事处反映情况。经核实,家庭困难属实、土地手续齐全,办事处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现实却给了这个苦难家庭沉重一击:本地律师因担心 “得罪相关方面”,不愿接手代理;好不容易委托外地律师,数万元费用交付后,对方却长期拖延、敷衍应付,案件毫无实质推进,钱款亦无法追回。

求助律师无果,当事人只能踏上信访之路。从安陆到孝感,多级信访部门先后接访,然而结果令人心寒:地方信访部门以 “土地两年未建设” 为由,明确答复可无偿收回;上级部门要求属地调解,却始终停留在纸面,没有任何实际进展。

无奈之下,当事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得到的答复令人绝望:手续齐全合法,但村委会不提供坐标、不确认界址,无法办证。当事人在找村委会,得到的回应却是办证权限在部门,村里无权办理。

一边是手续齐全、证据确凿,一边是部门推诿、来回踢皮球。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相关部门在土地性质认定上出现明显偏差,将当事人合法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错误认定为划拨土地,完全无视征地协议、缴费票据、历史批文等铁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仅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法定情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当事人取得的土地系通过合法审批程序,缴纳全额税费后获得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全区别于无偿划拨的土地性质。根据法律原则,针对划拨土地的 “闲置收回” 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当事人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

同期同村另一村民,缴费不足 1000 元,为普通宅基地;当事人缴费超三倍,手续、票据、流程均指向国有出让土地,二者区别一目了然,却得不到公正认定。

如今土地价值攀升,当事人的处境愈发艰难:地上被种菜侵占,清理无人管;依法办证无门;信访要无偿收回;村组不配合指界;部门之间互相推脱。手握政府盖章文件、全套合法票据、完整审批手续,却守不住自己合法的土地权益。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规执行。同时该法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明确: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国家法律从未禁止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建房,当事人的土地于 1988 年依法获批,完全具备登记、建房的合法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重大疾病、家庭困难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建设的,不属于 “闲置土地” 无偿收回的情形;公民合法取得的不动产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当事人年事已高,常年照料病患家属,数十年奔走维权,早已身心俱疲、走投无路。其合法诉求清晰明确:

一是请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二是确认合法土地权属,撤销 “无偿收回” 的错误认定;

三是责令村委会配合指界、提供坐标;

四是允许依法在自有土地上建房,清理地上非法侵占,归还合法土地。

一桩事实清晰、手续完备、依据充分的民生事项,却因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定性错误,被拖延三十余年无法解决。这不仅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更伤害群众感情、影响政府公信力。

我们呼吁相关部门正视历史遗留问题,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履行法定登记职责,依法履职、纠正偏差、妥善处置,真正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让守着合法手续的老实人寒心落泪,不让公平正义在层层推诿中缺席。

(本文为客观发声,内容全部真实,基于合法票据、历史文件及当事人真实经历整理,仅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1870367316854145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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