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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少年在未管所的死亡始末

时间: 2025年11月17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控告人:贾现修(贾士康的父亲),男,42岁,住河南省濮阳县,联系方式:15239370890。
被控告人:河南省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九监区分监领导张某、九监区纪检监察员王某、九监区干警吴某。
控告内容:追究张某、王某、吴某玩忽职守的党纪责任、刑事责任;依法赔偿控告人的全部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2022年7月21日,贾士康(男、2006年3月24日出生,学生,河南省濮阳县人)由于触犯法律从濮阳县看守所转入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入所体检正常)伏法教养,2022年12月23日在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非正常死亡。2023年3月1日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士康“营养差”,死亡原因系因“暴食大量面食致急性胃扩张合并呼吸道异物吸入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经依法申请,控告人查看了儿子贾士康死亡前15日的监控视频,发现贾士康死前受到同监室服刑犯、管教的欺凌,每日睡在地面门板上,连续多日没有主食,从未分得过鸡蛋、牛奶等营养较高的食物,经常挨打、受到体罚,导致其“营养差”。
23日,贾士康死亡后,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驻监所检察机构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称“未发现殴打、虐待的情况,贾士康系自然死亡”。在法律范畴内,“自然死亡”对应的法律术语为“宣告死亡”,即就算被谋杀也属于“自然死亡”,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条罪犯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不应得出“自然死亡”的结论,说明监督检察机构为了包庇相关责任人员,恶意规避法律规定,最终导致未管所、河南省某管理局有恃无恐,称未管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任何责任,先后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维持不予赔偿决定的豫预赔复第6号《复议决定书》,让孩子含冤受屈、死不瞑目。
2023年10月,控告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期间,控告人表示放弃未管所的赔偿责任,要求对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三名监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法院移交上述人员的犯罪线索,但未得到支持。
  控告人认为,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及三名监管人员的玩忽职守不作为、缺位管理是导致贾士康死亡的直接、唯一、全部的原因。
鉴定报告显示其死亡结果基于三个重要原因:第一,暴食大量面食系因为2022年12月19日19时51分许,长期食不果腹的贾士康食用了馒头,被同监室的人员发现后要求贾士康继续食用,贾士康一旦停下便被两个人拳打脚踢,直至贾士康实在吃不下为止。至次日早上8时33分,贾士康呕吐两次,但8时35分许,再次遭到多人强迫其吃馒头,不吃便被殴打、扇头、拧大腿,该情况持续近10分钟,但无人制止。至23日死亡,贾士康再未正常进食,且解剖尸体显示“胃高度扩张伴出血”。说明23日死亡时呕吐鲜血就是基于19日、20日被迫大量进食馒头导致的。
第二,急性胃扩张。鉴定报告附件中的胃部照片及胃内大量物滁留照片,显示“胃高度扩张伴出血”,足以证明被迫大量进食馒头是贾士康重要的死亡原因。但贾士康进食时间是19日晚,胃部大量出血是23日凌晨6时20分,贾士康并非是立即死亡的,在此期间,贾士康极度虚弱、极度不适、无法站立和行走,也得到了监管人员的注意,但监管人员吴某作为值班干警,发现贾士康状态较差,先后让监管犯人将其带至走廊,但并未及时送医救治,而是让其在死亡前一日蹲在走廊尽头八个半小时“观察”,期间医生多次送药、走访,也未给贾士康及时诊治,导致贾士康独自面对痛苦、走向死亡结局。
第三,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通过监控视频可知,贾士康死亡前喷射大量血液,按常识,应当让贾士康侧卧且不随意移动,并立即拨打监狱医院的值班电话或者通过对讲机喊医生过来救治,但监管人员王某、张某却要求同监室的未成年人将贾士康放置门板上,下四楼、上三楼、穿过操场,因未成年人体力不足,还放下门板换手歇息,用时共计29分钟(放在门板上时安检2处监控显示6时25分40秒,抬至楼下时监控点32处显示6时29分17秒,医院门口监控显示6时53分20秒)抬至另一栋楼的监狱医院找医生进行救治,导致贾士康在路上呼吸道阻塞而死亡。
也就是说,未管所放任同监室人殴打、虐待贾士康,贾士康身体极度虚弱、极度不适的情况下不及时救治,贾士康得不到正确治疗导致病发时监管人员又处置不当,最终导致贾士康死亡。
二、具体的事实与理由:
(一)未管所工作人员的怠于履职行为系导致贾士康死亡的直接原因。
未管所提供的视频系客观证据,能够真实反映贾士康死亡前的问诊情况、贾士康病发时在场干警的履职情况、狱内医院医生的抢救情况,显示出未管所对待病人的冷漠和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
1.应当及时诊治但从未采取任何诊疗措施。从20日凌晨至23日凌晨,贾士康的表现异于日常和其他正常犯人,经常呕吐、胃部的极度不适导致其无法直立,无法正常进食,连稀饭都喝不下去,直接倒掉,走路摇晃、踏步走的动作无法完成,但自始至终,未管所工作人员并未主动询问、检查过,22日即贾士康死亡前一日,其不适症状极其明显,有人两次汇报贾士康的状况后,未管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反而将其留在走廊栅栏处蹲了8个半小时,期间虽然有医生出现,但其只送药、不问诊,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
监控视频显示,22日当天贾士康呕吐了5次,已无法正常直立,只能长时间弯腰站在监室内,同监室的人用尖锐的物品扎贾士康弯腰撅起的屁股,贾士康依然直不起身来,有人向值班人员报告该情况后,上午9:50:45,黄马甲的人将贾士康喊至监区走廊,走廊监控显示,四名工作人员未带任何诊断器材、无任何检查动作,只是双手插兜,在安检铁门处询问后便离开。而贾士康被留在走廊蹲了六个小时,无人问津;回到监室后依然按照常规罚站、拖地,但弯腰捂肚子、站立不直的情况一直持续,同时呕吐一次,无法进食,同监室的人再次报告贾士康不正常的情况,18:14:40再次被安排在走廊处蹲着,20:29:49,有人拎医药箱进入监区,在走廊铁栅栏处打开医药箱,让有用药需求的犯人自行蹲下拿取所需药品,20:30:15,医生离开走廊,几分钟后,医生合上药箱离开,无任何问诊行为。
案发后,监区医院出具的《发热情况汇报》、吴某出具的《关于罪犯贾士康接受问诊的情况说明》中称,医生顾然对贾士康进行询问,该犯表示身体“无任何异常和不适”,“问诊结束”。那按常理就应当让贾士康回监室,但他们并未放其回404监室,而是让其在走廊铁门处蹲了6个小时进行观察,明显与他们轻描淡写的“该犯口述无事”相矛盾,如果无事,为什么不让贾士康同其他两名同监犯人一起回去呢?如果有事,为何不按照规定和流程仔细检查,而是让其一蹲了事呢?这究竟是因为身体不适给干警造成麻烦而给予他的体罚,还是留下观察就可帮助他恢复好转呢?根据监控视频可以看到,所谓的巡诊,只是医生空着手在走廊铁门处转一转、问一问,不触碰、不检查,看到状态较差的,就留在走廊铁门处观察,根本就是对病犯的进一步折磨和伤害。
2.贾士康发病后不当措施导致其呼吸道异物吸入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23日即死亡当天,未管所未采取任何应急机制、急救措施,贾士康晕倒后没有任何工作人员上前查看或叫来医生抢救,在场的两名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只是袖手旁观,明知贾士康在监室内、走廊内分别从鼻腔、嘴巴两次喷射出大量血液的情况下,让贾士康同监室的人使用门板,将贾士康平放后从监室抬至监狱医院,直接导致贾士康窒息死亡。参与救治的监区医院干警医生皮伟于事发当日出具的《关于罪犯贾士康的抢救过程》中描述“查看病犯面部及被褥上有大量咖啡色样呕吐物,面色苍白,双眼呈半睁状……”,干警医生郭超于当日出具的《罪犯贾士康抢救详细过程》也描述“口角有咖啡色液体流出”,绿色被褥上面显示出咖啡色样呕吐物,说明两个问题——贾士康当时吐在被褥上的是血,其病情非常严重,不应当再随意移动;贾士康在被抬到门板上送往医院时尚未死亡,随后大量呕吐,才会导致呼吸道异物吸入而窒息死亡。
监控视频显示,12月23日6:19:30,贾士康晕倒,被人拍醒后,头能动,但无力坐起,6:22:44,头朝5号下铺床底再次晕倒,6:23:10,血液从床底喷射流出,随后,监室其他人员将其拖拽至门口。6:25:40,张某、王某在安检铁门处站着,未上前查看,也未拨打电话汇报,更未打给医院求救。此时,安检走廊处,贾士康又呕吐了大量血水。在上述两名工作人员的安排下,贾士康的同监室成员于6:29:17将贾士康平放至门板上,从二号楼四楼抬至楼下,穿过操场,于6:31:31监舍北晒衣场休息了一下,最终于6:53:20抬至狱内医院三楼。一方面,自贾士康晕倒至被达到医院,已经过去半个多小时,错过了最后的抢救时机,另一方面,为防止窒息,不应让呕吐的病人平躺、不应随便移动病人是常识,但未管所工作人员却不顾距离远、楼梯颠簸,浪费救治时间,将其抬至医院,最终导致其死亡的后果。
3.吴某、张某、王某严重渎职,贾士康发病后,不汇报、不请示、不抢救,直接完全交付给同监室的未成年犯人将其抬走。贾士康病发后,该两名干警并未跟随送医的404监犯一起将其送医,送医路程均有监控视频,显示整个过程持续了半个多小时,只有同监室的五个未成年人,轮流抬门板,甚至累极后休息了一段时间,才将贾士康送至医院。
张某在《情况说明》中称“抬送过程中我多次提醒抬送人员快速、平稳,以防止贾犯滑落和姿态平稳”,王某在《23日早晨情况说明》中称“为防止搬运过程中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安排贾犯同监舍罪犯搬来床板、棉被,将其侧放在床板上”,说明他们以常人思维是可以预见到他们的送治方式的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但监控视频显示他们并未按照情况说明里写的那样做,贾士康既没有穿鞋、也没有侧躺、亦无干警跟随就医,只能说明他们妄图通过语言上的辩解逃脱渎职的罪责。更何况,合理的救治方式是让医生尽快到现场进行抢救。
综上所述,贾士康的死亡完全是因为未管所对生命的漠视、不尊重、毫无职业底线,违背常识、常理,没有依法履行监管、救治职责导致的,应当对贾士康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有关问题的调研会议纪要》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监狱对于服刑期间发生的突发、意外情形,其对罪犯的监管、处置、救治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尽到正常认知范围内的合理、及时注意义务。很明显,未管所并未达到上述要求。


三、河南省某管理局为了实现官官相护、避免下属单位担责,居然编造出贾士康从垃圾桶里捡食垃圾这样的谎言,伪造相关的证据,令人不齿。
19日晚,被人强迫吃了大量面食后,贾士康难受得无法入睡,23:25:00,其捂着胸口,由平躺改为趴着,次日陵城1:58:00,第二次起床,趴在垃圾桶旁边,类似呕吐的动作,5:53:00,第三次起夜,再次呕吐。每次起床,监室外的黄马甲监督岗始终在场,看到其起床后并未诧异、询问或停留,说明贾士康没有作出让人奇怪的事情;更何况,贾士康在长期挨饿的情况下都没有捡食垃圾,胃部胀痛时更不可能再通过吃东西来缓解。通过查看监控录像,捡食垃圾的描述既不符合实际情况,更不符合常理。
证人吴埸东、李洋在未管所警察的询问下,称“听说”他吃了垃圾桶里的馍,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谁看到他捡食了垃圾,与客观证据不相符的情况下,《河南省某管理局复议决定书》直接将该情节作为事实描述,恶意抹黑死者,让死者家属难以接受!誓要将罪魁祸首受到应有的惩罚!

孩子冤死已两年半,我与其母一夜白头,精神濒临崩溃,但未管所草菅人命、渎职失职,只需要看到2022年12月19日19时至23日凌晨6时病发时的录像即可真相大白,但河南省某管理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与他们官官相护,颠倒黑白、是非不分,至今未给我们一个公平的说法。恳请各位领导查明真相!依法处理!叩谢!
                                    
 

  控告人:贾现修
                                         2025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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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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